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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撤回的程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71W)
合同要約撤回的程式有哪些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檔案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後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