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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無合同解除權嗎?

合同違約 閱讀(2.76W)

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

違約方無合同解除權嗎?

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從理論上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按約履行合同除了囿於法律規定的約束外,很大程度上還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在一方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時,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強制履行顯然不可能適用於所有不自願履行的情形。如果機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履行”,並一律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個案中必然會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

2、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違約方解除合同的依據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有觀點認為,上述規定中合同義務的免除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我們認為,如果不賦予違約方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上述規定就毫無意義。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援。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方就是屬於過錯方,但同樣也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個權利需要獲得法律的認可,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另一方因對方違約而受到相應的損失,那麼違約的一方同樣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