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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能解除合同嗎 | 違約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 閱讀(1.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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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能解除合同嗎,違約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只不過誰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來使得合同被解除呢,違約方能解除合同嗎?如果不可以,那具體解除合同需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猶如當事人之間的婚約,一方不願繼續履行,即使相對方訴諸法院,法律也無法強制其按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最終手段,但該手段的落實必須基於合同當事人的自願履行,一方堅持不履行合同,相對方只能向拒絕履行義務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從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權利的作用劃分,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負有應債權人的請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其客體即合同的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一致指向的物件是行為,即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抽象為“給付”。如買賣合同中雙方關係的客體“給付”就是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買方有權請求賣方為交付貨物的行為,賣方負有為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這一行為的義務。由於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另一方面,賣方有權請求買方給付貨款,買方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從這一角度出發,合同的客體“給付”指的是買方支付貨款的行為。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由誰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傳統觀念認為違約時只有守約方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該權利,但從以上分析可知,違約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守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也無法得以實現,解除合同就成為必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應以是否違約來區分,作為合同存在的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願,如一方不願履行而強制其履行的話,不但不能維護合同應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發不必要麻煩,且從交易的經濟利益考慮也會浪費更多的資源,綜合分析,在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時,許可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雙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濟,但應注意民法典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並制裁違約行為,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不是對任意解約行為的縱容,其必須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

二、解除合同需符合哪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需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畢竟解除合同後還有一些後合同義務需要履行,所以一旦出現對方違約的情形最好先問問專業的律師,看看是否可以採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