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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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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合同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違約合同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違約合同的承擔方式有:(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從目前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因為對對方的資信情況瞭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瞭解,在簽約時沒有認真考慮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還有,在當前企業改革中,企業合併或者兼併、分立、甚至破產的現象也時常發生,這些情況也往往導致企業訂立的合同難以得到履行。另外,三個以上企業之間互相存在著的很複雜的連環經濟業務往來關係(如連環的合同關係),一旦其中一個環節發生問題,就會造成其他環節中斷,從而導致有關合同不能履行。當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經濟交往中心懷不軌意圖或者故意實施毀約行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這方面的情況比較複雜,不但有許多法律上的問題,也有許多技術指標上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標的物的質量不明確、不具體或者樣品與交付的產品相差太遠;二是標的物的價款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有的沒有規定計價單位,有的沒有規定計價貨幣,有的沒有規定保值條款;三是數量條款規定不明確,經常出現的是交貨不足;四是技術條款規定的不具體或者有漏洞,給外商以可乘之機。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4)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5)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6)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如果出現了合同違約情況首先合同雙方應該自行商量好如何解決,協商好,可以採取一些例如補救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來解決合同違約這個事情,但如果還解決不了的話只能去找當地的法院去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合同違約也分很多種情形的,上述也有詳細說到,大家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