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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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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賠償請求權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損害賠償請求權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賠償金返還給權利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根據很多,但主要有二種:

(1)侵權行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違約行為。因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受害方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如基於保險合同、相鄰關係、不當得利等也可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共同之處,也有不同點:

(1)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根據是侵權行為,而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根據是違約行為;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原始之債請求權,即在這種請求權產生之前,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損害行為造成毀損、滅失的,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

二、賠償原則損害賠償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於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是有權追回遺失物的,如果自身遺失的物品被他人佔有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追回,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時間。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所有權人對動產和不動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等的權利,此時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