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條件是什麼?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條件主要是: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可將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條件歸納如下:
僅限法律規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條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做了封閉式列舉,僅限於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下,即重婚、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才能提出該請求權。
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提出訴訟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夫妻雙方都具有《婚姻法》第46條的情形下不適用
即夫妻雙方都具備《婚姻法》第46條的情形,那麼其中任何一方都喪失了提出該請求權的機會。
需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情形下提出
即法院判決不能離婚的案件,對該請求權不予支援,且當事人僅提出賠償請求權而不起訴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不予支援。
夫妻存在婚姻的時候法律關係導致他們之間不會因為感情上的傷害而申請賠償,但是如果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對其他方面有損害的事情出現的時候,受害的人是可以要求對方用物質的形式來賠償自己,因為對方是有過錯的且法律也認定其存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