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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博弈

工傷賠償 閱讀(3.03W)

案情簡介

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博弈

王某某自20XX年其開始在鐵道勘察公司務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鐵道勘察公司亦未給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王某某的工資由鐵道勘察公司下屬部門三勘隊發放,王某某的工資雙方認可每日120元。20XX年10月26日,王某某在鐵道勘察公司承攬的工地工作中,使用鑽機起鑽過程中,鑽桿打在王某某左手,致其左手無名指斷離。同日王某某被送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王某某的傷情是左環指末節離斷傷,20XX年11月5日出院,20XX年5月16日王某某的傷情經某某司法物證鑑定為九級傷殘。王某某傷後,雙方均未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處理。

辦案思路及心得

申請工傷認定是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受害人只有申請了工傷認定後,才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實質是基於一定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用人單位和受害者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權益如何得到救濟?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根據上述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而是職工的一項選擇性權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致使受害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當享有的工傷待遇費用,同時,職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是王某某的合法權利,兩者請求權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規定,從法理上說,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二審法院認為,對於勞動關係,應當受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受害人不能對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