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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怎麼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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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怎麼賠償違約金

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由於違約金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因此,它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也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顯失公平,才可請求減少或增加。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

(一)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二)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