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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履行合同不構成違約嗎?

合同違約 閱讀(3.16W)

一、沒有履行合同不構成違約嗎?

沒有履行合同不構成違約嗎?

沒有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都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可以分為如下幾種型別:

一是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來以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與不能履行兩種情形。拒絕履行是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是故意毀約的行為,自然構成違約責任。

二是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要求。包括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不完全履行,即債務雖然已經履行,但是履行沒有完全按照債務的內容進行,而且造成不適當履行的原因是債務人方面引起的。可以分為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等。瑕疵履行,主要指標的物的質量含有瑕疵,也可以指履行的數量、規格、方法、地點等不符合要求。加害給付是債務人的給付不但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還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害,例如因電梯安裝不合格而導致商場停業。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對於沒有履行合同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違約原因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