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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醉酒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合同違約 閱讀(2.47W)

一、醉酒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年醉酒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醉酒死亡賠償標準未在法律上進行規定,犯罪者因過錯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死者自願喝醉,同桌的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死者在同一桌子上的人們不斷勸說喝酒時喝醉了,那麼在同一桌子上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如果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並且酒店工作人員已履行了職責範圍內的責任,則受害人只能向侵權者要求賠償,餐廳可獲豁免。餐館不履行職責,發生故障的,應當在故障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旅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或群眾活動的組織者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保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第三方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則第三方應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民法典》對於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醉酒死亡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原因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存在嚴重的勸酒行為,並由於勸酒的原因造成了飲酒過量致死的情況,顯然是屬於侵權行為,死者的親屬可以起訴並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