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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中的間接損失可以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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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中的間接損失可以主張嗎?

合同違約中的間接損失可以主張嗎?

合同違約中的間接損失可以主張,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審判實踐中,有下列原則來進一步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

(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到的同樣狀態;

(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

(三)違約時侯受害人有權取得的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如何確定當時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來認定。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存在違約的行為,就是需要承擔有關違約的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有關損失的具體數額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