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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讓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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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轉讓合同違約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工程轉讓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轉讓合同糾紛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於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係,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專案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專案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三、工程合同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無效,被依法撤銷、解除、轉讓的行為屬無效行為,轉讓人應對善意的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該協議應該是平等協商的,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

(3)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合同轉讓人應徵得對方同意並盡通知義務。對於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四、工程合同不得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如果是規定特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體的合同,則合同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不得轉讓,則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果該合同成立是由國家機關批准成立的,則該合同的轉讓也必須經原合同批准機關批准,如果批准機關不予批准,該合同不能轉讓。

通過上述分析,對於工程轉讓合同的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一旦簽署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對於工程轉讓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先前的約定,即便是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違約方仍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