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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不超過合同標的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2.32W)

一、違約責任不超過合同標的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責任不超過合同標的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責任不超過合同標的的規定是合同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

合同違約金是為了合同當事人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國《民法典》也對此作了規定,法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超過20%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三、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

(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

為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的人關於違約金方面的規定是比較關注的,因為經常會存在一些違約責任的承擔,但是在這裡仍然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過高或者過低,都可以請求法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