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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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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怎麼處理?

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怎麼處理?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擅自變更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原本已作出約定,不存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拒絕,拒絕後合同將不生效。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尤其受到人們的重視。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從總的民法領域來說,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儘量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合同法領域,當事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在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都要符合誠實、信用的要求。尤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不僅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明確規定的義務,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明確或不完全的情況下,當事人也應當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確定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表明:

一、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二、在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履行後契約義務,即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誠實信用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為相對立。為維護雙方的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也就必須賦予誠實信用原則普遍效力,將其由道德規範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其成為在商品經濟領域和整個民事領域反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通謀等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手段。所以,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是有權提起異議並否決違反者提出的條約。

我們在享受相應的權利時,也必須承擔著一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乃至上升到法律問題時才會被重視。反之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處於受害者的一方必須要拒絕,讓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