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法規>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是一定的嗎?

合同法規 閱讀(1.95W)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是一定的嗎?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是一定的嗎?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不一定是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情況不包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是當出現如:惡意串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等情況時才會致使合同當然無效。因此,不能簡單根據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認定合同無效,而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合同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簽訂合同的雙方需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有欺瞞或其他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出現的,合同的內容都是需要進行修改的,必須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對於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合同中都詳細的進行規定,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