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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是否無效

合同糾紛 閱讀(2.33W)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是否無效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做人的基本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無效,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了合同,但因其缺乏有效的條件而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合同,該合同即使成立了也因其不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沒有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不一定會導致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