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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居間合同一方違約怎麼弄?

合同違約 閱讀(2.6W)

一、簽訂居間合同一方違約怎麼弄?

簽訂居間合同一方違約怎麼弄?

居間合同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並且賠償損失,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根據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裡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2)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當簽訂居間合同有一方存在違約情況時,守約方可以主動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在這兩種選擇下,都可以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來彌補守約方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