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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如何證明被騙籤合同?

合同違約 閱讀(2.58W)

一、法律中規定如何證明被騙籤合同?

法律中規定如何證明被騙籤合同?

證明被騙籤合同需要蒐集相應被騙的證據,比如說有些證人證言,還有就是書面的憑證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出現欺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是近年來詐騙犯罪中一種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由於這類詐騙犯罪是利用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的,具有相當的複雜性、隱蔽性和欺騙性。詐騙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詐騙單位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一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瞭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瞭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鑑於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嚴肅法紀,保護有資產的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裡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為: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在被欺詐的情況之下所簽訂合同,那麼合同本身也是無效的,並且欺詐者如果構成詐騙罪的話,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但是這一切都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所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