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法律規定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7.18K)

一、法律規定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法律規定詐騙合同如何認定?

法律規定詐騙合同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首先是需要具有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進行一些詐騙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二、合同欺詐的方式包括有哪些

企業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合同欺詐有以下幾種:

1、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裝置、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裝置費。

在日常生活當中詐騙合同是比較多的,如果是以非法佔有他人的錢財為目的所實施的一些詐騙的行為,並且其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簽訂合同或者是履行合同方式來完成的話,那麼就會構成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