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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執行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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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執行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在法院生效裁判中被認定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法院在未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也可以先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財產,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只有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執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
民法院是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的,如果要強制執行的,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製作相關的訴訟文書。執行過程中,需要通知擔保人,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