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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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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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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規定

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規定如下:統一執行案件立案、結案標準,規範執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

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託、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

執行審查類案件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複議、申訴、請示、協調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事項的案件。

第二條  執行案件統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機構進行審查立案,人民法庭經授權執行自審案件的,可以自行審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移送執行的,相關審判機構可以移送立案機構辦理立案登記手續。

立案機構立案後,應當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向申請人發出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的執行案件,應當予以立案,並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之外的執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立案即進入執行程式。

第四條  立案機構在審查立案時,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執行案件的型別代字和案件編號,不得違反本意見創設案件型別代字。

第五條  執行實施類案件型別代字為“執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案件型別代字為“執保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恢復執行的,案件型別代字為“執恢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