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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追償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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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法關於追償權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追償權的規定是什麼?

目前《合同法》已宣佈失效,關於追償權的規定是可以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民法典》對於連帶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追償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根據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的,如一方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的,那麼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違約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