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逾期違約金問誰支付?

合同違約 閱讀(1.85W)

一、合同逾期違約金問誰支付?

合同逾期違約金問誰支付?

針對合同逾期的行為,違約金具體應當由合同逾期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因為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舉措,應當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三、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針對合同逾期的行為,違約金具體應當由合同逾期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具體是懲罰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違約金也具有擔保性質,可以促使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