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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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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支付違約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逾期違約金支付標準利率是多少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此比例調整到每日萬分之二點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變化,即“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有關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在人民法院審判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的問題中,就違約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1994年3月12日公佈“法函[1994]10號”、1996年5月16日的“法復〔1996〕7號”、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四個司法解釋,違約金的標準也從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變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又變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14.6%;最後變為2000年11月22日以後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為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法函[1994]10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髮[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法復(1996)7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4)256號的《異地託收承付結算辦法》和《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均參照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的有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