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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定金能同時主張嗎?

合同違約 閱讀(1.13W)

一、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和定金能同時主張嗎?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二、違約金和定金能同時主張嗎?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並用的。

我國擔保法也有類似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一般來說,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這樣,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合同中,一方違約時,就要求非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形式來要求違約方承擔。

律法的一個特點就是公平,違約金以及定金的設立都是為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而如果違約金和定金同時成立那補償就遠超過損失了就明顯失去公平了。但是守約方可以選擇是主張違約金還是定金,可以選擇相對來說賠付比較高的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