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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約定了保證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合同違約 閱讀(9.45K)

一、既約定了保證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既約定了保證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合同法保證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但是在出現合同違約或者是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是不能同時適用的,只能由當事人一方進行選擇適用,需要注意的是,選擇適用保證金還是違約金,應當由當事人中的沒有實施違約行為的一方進行,違約方沒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586條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金比例怎麼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合同,有時候會約定保證金也約定違約金,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合同違約,不能同時主張保證金及違約金,作為守約方來說,可以選擇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方式,如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