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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無子女司法解釋

收養贍養 閱讀(5K)

收養法》(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均沒有對“無子女”的條件做出解釋。再婚夫妻雙方的孩子是累積計算的,子女不管判給誰撫養,均算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
收養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
(三)無子女。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收養法無子女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