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甲乙雙方違約金在違約事項發生時必須得支付嗎?

合同違約 閱讀(1.93W)

一、甲乙雙方違約金在違約事項發生時必須得支付嗎?

甲乙雙方違約金在違約事項發生時必須得支付嗎?

甲乙雙方違約金在違約事項發生時必須得支付,《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減少違約金。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視為“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於是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

所以,自己可以對照上述實際損失,衡量一下,以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減少的。

二、逾期違約金計算方法

1、實際給付之日的含義看似明確,但實際並不明確,因為在對判決的執行中,當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況,那麼實際給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時還是最後一次付款時呢?至於款項付清時,則涉及到如對方一直不付款時,那就一直要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下去,這樣豈不有失公平。

2、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的終止時間有約定的,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計算違約金就應以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時間為準。當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地減少。如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給付之日的,則雙方應對給付之日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為約定不明。

3、當事人對違約金支付終止時間未有約定的,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債務人儘快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4、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可以徵求原告的意見,只要其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官儘可以據此作出判決。在實踐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判決時或起訴時,甚至有的願放棄該訴訟請求。

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很多的不控的情形,故此難免在合同關係建立之後,會發生違約的情形,為了使得此類違約事項發生時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處理,此時雙槓一般就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協商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