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和定金有什麼不同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二、違約金與定金條款怎麼選擇?
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違約金相當於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樣,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賦予守約方適用選擇權,能夠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許守約方並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其一是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二是違約金與定金並用,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違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因此,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一般說來,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而這兩者是不能並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