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是臨時用工合同可以補繳社保,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臨時用工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和臨時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二、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
後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後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後者,受其自身特徵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制度中對臨時工的規定比較模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法律性質也不一樣。但不管是以用人單位還是以個人的名義交納社保的,社會保險都可以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