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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權處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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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權處分是什麼?

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權處分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處分贈予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贈與合同和其他無權處分合同一樣,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

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裡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3、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出賣人沒有獲得此物所有權時,是沒有權利出售給他人的,如果存在這種行為,那麼對於購買者所受到的損失是需要由出賣人全額的承擔,所以,無權處分是沒有處置此物的權利,因此,對於購買者在購買時也要確定此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