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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與合同欺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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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與合同欺詐規定是什麼?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與合同欺詐規定是什麼?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與合同欺詐規定是前者所涉及到的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後者是屬於不發生效力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可見,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一)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上的出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處分財產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

(二)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

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係,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

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佔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例如,甲將其所有的一幅油畫借給乙作臨時裝飾之用,乙擅自將該油畫出售給丙。丙在乙處曾見過該畫,誤信該畫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該畫,則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而甲只能請求乙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適用於可以進行交易的動產,對於不動產來說,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問題。

(三)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

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二、哪些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2、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專案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權利人員在進行一些權力的行使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一些的狀況,比如說最常見如果處分一些財產的話,那麼必須是擁有所有權,否則是無權進行處分的,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是需要有權處分的人員來進行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