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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訴訟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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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銷合同訴訟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購銷合同訴訟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一)下列案件,只能由以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繼承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果不屬於以上專屬管轄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地域管轄:

1、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除上述情形之外,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買賣合同糾紛時選擇管轄地的技巧

在民事(經濟)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有關買賣合同訴訟管轄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分為兩種情況。

1、有約定履行地的從約定,但如在實際履行中雙方一致認可變更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為合同履行地。

2、沒有約定履行地的或約定不明的情況。

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以交貨地點為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糾紛案件有很多,包括經濟糾紛、離婚糾紛、合同糾紛以及勞動糾紛,這些都需要在相應的場所解決。大部分的管轄地都是案件發生地點的人民法院,或者使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為起訴地點。在訴訟的過程中,雙方應該保持真實誠信原則配合審判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