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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09W)

一、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特徵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特徵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特徵有:意思與事實不一致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重大誤解的特徵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

誤解的物件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三、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誤解系就意思表示而發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則不發生重大誤解。因而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構成重大誤解。確認意思表示成立,須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備表示內心意願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內心意願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須不一致。

重大誤解的表意人首先應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無意識的表示,沒有內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誤解。其次,表意人應將其意思外化為意思表示,沒有表示意思而為的行為,偶然客觀的有表示的價值者,均為無表示。無表示行為,亦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須表意人不知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認識的原因。

重大誤解構成的主觀要件,即為此。學者認為,重大誤解一般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行為人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但是,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失並非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認識的欠缺,形成認識欠缺的原因,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過失的程度應當有所限制,即重大過失,超出了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範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

4、誤解須為重大所謂誤解重大,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重大差別,並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確定誤解重大的簡潔標準,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較大利益損失。

一般來說簽署的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出現極特殊情況,一旦維持原合同的內容將會對自身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符合這種情況的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撤銷合同之後可以選擇重新簽署新內容的合同,或者不再簽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