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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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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規定是什麼?

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規定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在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存在事實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主要有:

1、訂貨單、送貨單、結算單、對賬單、欠條等憑證,這些憑證上應有對方當事人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否則,對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認這些憑證的效力;

2、雙方在交易往來中的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是可以證實雙方存在交易關係的重要證據;

3、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往來函等,可能會對雙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進行一定的補充或變更,這些證據都應當注意儲存;

4、錄音錄影、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亦可作為輔助證據,但應注意保留原始載體。

如果這些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也是非常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以上述若干證據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法官會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關係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二、買賣合同怎麼審查

審查買方的主體資格。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前,賣方應仔細核實買方的營業執照資料或身份證明,檢視買方企業的性質、是否已登出、營業執照及身份證明與合同上的當事人名稱是否一致等。此外,還需核實買方負責簽約的人是否有簽約許可權。通過審查上述資料,賣方可以對簽約物件有一個大致瞭解,進一步評估與其簽約的風險。

貨款支付。作為賣方,最關心的問題無疑是怎樣保障收回貨款。在審查貨款支付的合同條款時,如果不是現款現貨買賣的,應儘量對買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約定,並規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以促使買方按時履行付款義務。同時,還應明確買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可能大家對於買賣合同都是比較熟悉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存在經濟上的往來,那麼就需要簽訂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事實上存在買賣關係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