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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交付後的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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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指標的物佔有的轉移。民法理論將標的物的交付分為現實的交付和擬製的交付兩種。

買賣合同交付後的結果是什麼?

現實的交付即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轉移於買受人,使標的物處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如將出賣的商品直接交給買受人,將出賣房屋的鑰匙交給買受人等等。都是現實交付。擬製的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轉移於買受人,以替代現實的交付。本條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就是一種擬製交付。

這種擬製交付可以稱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賣人將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提取標的物的權利讓與買受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最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倉單、提單交給買受人。交付必須是依出賣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經出賣人的同意,買受人自行將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從出賣人處取走,則不構成交付,而是非法侵佔的行為。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言而喻,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同樣是出賣人的基本義務。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方法,依法律的規定而定。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

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無論合同是否作出約定,出賣人都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並將有關的產權證明文書交付買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賣人就應當在合同訂立後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將其轉移給買受人。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交付標的物的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最基本的義務。這在各國或者地區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對出賣人義務的規定首先就是“物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既然雙方都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就應該要按照合同的內容好好的遵循,如對方有違反相關內容記得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買賣合同是用來規範買賣雙方行為的一種約定,它具備法律效力,簽訂了買賣合同就應該要能好好的遵循,此時我們如果是合同的當事人的話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