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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出口技術合同都需要哪些資料

合同糾紛 閱讀(1.77W)

一、備案出口技術合同都需要哪些資料?

備案出口技術合同都需要哪些資料

備案出口技術合同需要準備的材料是登記申請書、技術出口合同副本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出口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檔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二、技術出口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成熟的產業化技術出口。

第二十九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

第三十條 屬於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

第三十一條 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二條 出口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後,應當會同國務院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口的技術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限制出口的技術需經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技術出口申請經批准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給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

申請人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後,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一)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術資料出口清單;

(四)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技術出口經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對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出口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備案都是強制性的,但是,合同的備案登記跟合同生效並無直接關係,如果出口的技術是自由出口技術,在合同依法成立時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