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 閱讀(1.9W)

借款是我們常常在生活中發生的事情,那麼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有很多人都是不清楚的,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就是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怎樣的,希望能夠在日後中幫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怎樣的

合同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依據之一,正確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確定相關案件管轄的基礎。就借款合同案件而言,如何確定其履行地存在一些爭議。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是借款人所在地。

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後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㈢項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

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裡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別。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徵的是貸款方的放款行為,而不是借款方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借款方的還本行為類似於租賃合同中返還租賃物的行為,而付息行為是借款方使用資金的價款,這兩項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質;而貸款方的放款行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標誌。

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關於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小編就總結道這裡了,希望大家都能夠明白,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