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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收費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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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仲裁收費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仲裁收費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收費,仲裁委員會需要聘請仲裁員、且均為專業人士,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確定的收費標準計算。

根據國家規定,現行案件受理費標準為:

1、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爭議金額收取5‰,最低不少於50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4、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其請求的數額與實際數額有出入,應以實際數額為準。

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請人在仲裁請求書中所寫的請求數額為準,其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如有出入,以實際數額為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數額收取。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委員會在規定新的仲裁費用收取標準時,應當向有關物價部門申報,經物價部門核准後方能收取。

所以,民事仲裁是要收費的,具體根據所在地的規定來。

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仲裁員的報酬和支出以及辦理仲裁案件所發生的其他合理的、實際的費用,諸如仲裁庭聘請專家、鑑定人和翻譯而發生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

仲裁費用,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辦理糾紛案件所需要的經費。仲裁費用一般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所謂案件受理費,是指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所謂案件處理費,是指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勘驗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及食宿費。

二、民事仲裁的特點

仲裁相比與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雙方當事人須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2、仲裁機構具有可選擇性,糾紛的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某個仲裁委員會作為糾紛的解決機關;

3、仲裁員可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終局”為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因為很多時候的民事合同都是難免會遇到無法履行的情形的,在無法解決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訴諸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