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現行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73K)

一、現行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

2、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雖然亦為有價證券,但其屬於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後罪的物件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3、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種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後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變造股票債券的行為被發現之後,參與變造的人都是有可能會被處罰的。公民若是認為自己不應該被司法機關量刑,那麼是需要拿出實際的證據,證明自己並不知道自己並不具有製造的股票、債券的資格,或者是證明自己並不清楚製造的股票、債券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