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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交付前誰承擔貨物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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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交付前誰承擔貨物損壞?

買賣合同交付前誰承擔貨物損壞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方式是哪些?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並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智慧財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智慧財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

簽訂買賣合同之後,貨物交付運輸的過程中出現損壞的問題時,責任如果不出意外一般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也並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都是由出賣人來承擔的,需要雙方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