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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有什麼法律性質

合同糾紛 閱讀(2.27W)
贈與合同有什麼法律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