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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缺少主要條款時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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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缺少主要條款時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合同中缺少主要條款時合同不成立合理嗎?

合同中缺少主要條款時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如果缺少主要的條款那麼意味著合同對當事人的權益是無法保障的。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補救措施?

1、合同的條款空缺不明是個別的;大量的條款不明或空缺視為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一致性意見。

2、法律已作了規定可以補救的條款,如合同的數量、標的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法律沒有規定補救方法,實際上也不可能進行補救。

3、當事人已約定的其他條款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合同無效,法律則是無條件地宣佈無效,採用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因為無效合同的內容一旦付諸履行,勢必會給對方當事人或給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秩序。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分析,先是會追究認定合同簽訂時出現該差錯的主要負責人,然後根據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損失,以相關法律條例作為基本參考,然後根據合同的有關內容向過失方追究賠償。並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有關條例,如果情節嚴重,那麼是會被處以重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