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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條款不成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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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要條款不成立怎麼辦?

合同主要條款不成立怎麼辦?

合同主要條款不成立可以重新的簽訂合同。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區分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著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必然是需要關於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只有這樣才能夠予以簽字確認,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而關於合同的主要條款這個方面也必然是需要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簽訂的,否則也會有可能導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