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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是主要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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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是主要條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中規定合同的內容需要有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1、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合同標的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確定權利義務。文字表述必須要清楚明確,儘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商品名稱。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