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合同變更的注意點有哪些?
1、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的訂立一樣,需要有一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在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新的協議以前,原合同有效。如果達不成協議,在簽訂新的協議過程中一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損失承擔達成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4、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登記、批准等手續,應依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合同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單方解除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變更技術合同條款有可能會引起相應的損失,所以在變更合同時,應該對合同變更造成的損失達成相應的協議。其實,書面合同變更的注意點都大同小異,對技術合同也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