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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調解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55W)

現實中的合同糾紛是比較多的,而具體的解決方式也比較多,包括了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等。而具體的調解的時候,下面又有一些細微的解決方式。究竟合同糾紛調解的種類有哪些?請閱讀下文繼續瞭解。

合同糾紛調解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種型別:

一、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於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於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二、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三、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關於合同糾紛調解的種類,小編在上文中主要介紹了三種,包括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以及法院調解。在不同主體主持下的調解內容是不一樣的,各位可以從上面的文字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