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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司合同的訂立程式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5.11K)

一、拆遷公司合同的訂立程式是什麼?

拆遷公司合同的訂立程式是什麼?

拆遷公司合同的訂立程式是:拆遷的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簽訂民事合同並且簽字蓋章。合同的成立必須基於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係。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物件,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願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二、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保證

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範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範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2、抵押

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定金

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定金使用要慎重,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2)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3)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拆遷的情形以及拆遷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拆遷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拆遷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