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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留置權的含義及使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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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留置權的含義及使用範圍是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緊急留置權的含義及使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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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留置權的含義及使用範圍是什麼

1、含義:緊急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債務的事實存在時,即使債權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仍可行使留置權。其需要以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為特殊成立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交易的頻繁,緊急留置權的作用日益凸顯。
2、適用範圍:破產、喪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留置權的緊急行使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