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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條款有效嗎?

合同糾紛 閱讀(5.73K)

一、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條款有效嗎?

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條款有效嗎?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約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條款,使其處於無論服務是否到位都能獲得全部報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救濟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但如果經營者沒有違約或過錯行為,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格式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2、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重複性。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

3、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物件,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

4、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他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

綜上所述,不少商家提供預付消費模式,和消費者簽訂格式合同。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明確不予退款,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消費者可以主張修改條款。在格式合同中,商家可以加入免責條款,但是不能加重消費者的重任或者減輕商家責任。